公益抗疫 我们在行动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实施范围: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列入减免范围。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免办法: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按项目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三、企业划型:
1、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办理申报与核定。
2、不在分类范围内的参保企业或对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向参保地社保费核定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及时将新划定的企业类型名单反馈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3、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参照上述办法由参保地及时进行划型,确保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延缴缓缴:
1、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延期缴纳。
2、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盟市、旗县(市、区)参保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由盟市级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参保企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审批。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博华人力资源服务 蒙ICP备12001153号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公园世家铭座1001室 EMAIL:bhrl_zp@126.com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1091号